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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01/05新北市林口區興林路31873層樓

權狀坪數

土地97.69坪,建物129.09

(主建坪115.68附屬13.41公設0增建0車位0)

建築年份

99

拍賣底價

當拍無人購買時,預估下拍底價減20%

111/01/05第一拍5600,每坪單價43

000/00/00第二拍4480,每坪單價34

000/00/00第三拍3584,每坪單價27

000/00/00應  買 3584,每坪單價27

000/00/00第四拍2868,每坪單價22

是否點交

不點交

本案資料以各家法院公告資料轉載整理,若資料有誤,以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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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姐:0922-665-606

Line ID:092266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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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封時關係人蔡○貴在場,陳稱房屋目前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惟債務人蔡○翰經報案為失蹤人口,該房屋無增建,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2‧本件不動產由關係人蔡○貴將該不動產設定抵押後,信託登記予債務人蔡○翰,拍賣標的現由蔡明貴占有使用中;經查,本件執行債務人蔡○翰於108年10月1日因離家出走而離開戶籍地,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之辦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10年9月28日新北警林治字第1105243127號函可稽,是債務人並未與信託人共同居住生活,現居住人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而占有,茲因抵押物所有人與受擔保之債務人非同一人,受擔保之債務人占有不動產,本件拍定後不予點交。(高院88座談會民執11、65台163號判例參照)
3‧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執行標的上有限制登記事項,債權人永豐銀行、債務人蔡○貴,禁止債務人就其對第三人蔡○翰所有之不動產信託受益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於條件成就即債務人得收取時,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為為清償之禁止處分登記,應於拍定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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