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資料以各家法院公告資料轉載整理,若資料有誤,以法院公告為準。 歡迎洽詢法拍愛分享~ 謝小姐:0922-665-606 Line ID:0922665606 |
1‧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1-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20弄2號右前方(電線桿)前之斜角道路用地;252-2地號土地位於羅斯福路6段142巷20弄2之3號左前方之斜角道路用地;251-1及251-2地號土地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1168建號建物,據到場之共有人陳○宇告稱,現出租與李○紅作信律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20,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惟本件係於108年12月23日為查封登記,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始成立,故拍定後1168建號建物點交。建物配有一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15號,現由共有人陳○宇使用,承租人稱非屬租賃契約之範圍,每月清潔費600元。另力霸南京一期大廈管理委員會亦函覆本院,所配賦之車位編號為地下一樓編號15號。惟謄本無車位編號之記載,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2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0939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3月2日會輻字第110000221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0年3月9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0301241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3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3172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1171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其建物登記謄本上之登載雖以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方式為之,惟該停車位使用機能上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獨立使用而未減損其價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1171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係拍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1168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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