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9/27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3巷27號1樓<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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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坪數 |
土地5.9坪,建物21.08坪 (主建坪15.97附屬5.11公設0增建0車位0) |
建築年份 |
??年 |
拍賣底價 |
當拍無人購買時,預估下拍底價減20% 110/09/27第一拍1520萬,每坪單價72萬 000/00/00第二拍1216萬,每坪單價57萬 000/00/00第三拍 973萬,每坪單價46萬 000/00/00應 買973萬,每坪單價46萬 000/00/00第四拍 779萬,每坪單價36萬 |
是否點交 |
點交 |
本案資料以各家法院公告資料轉載整理,若資料有誤,以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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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姐:0922-665-606
Line ID:0922665606
1‧本件標的現由債務人于○文經營早餐店使用中,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3‧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4‧因本件係債務人自用,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分割共有物(變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