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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駱俊勳,被控未依法拍屋公告程序拍賣,偽造第23次法拍標紀錄,將市價約6千萬元、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標案,以第43196萬元賤價標出;但因標的物位於蛋黃區,法拍業者有意搶拍卻落空,再度出現時已是市價近5折拍定,質疑內神通外鬼,憤而向司法院檢舉。台北地院今審結全案,依偽造文書罪判駱男有期徒刑18月,緩刑4年付保護管束,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服義務勞務50小時,可上訴。

事實上,早在今年313日,駱男就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公懲會認為,駱男在北院提出的陳述意見書與悔過書,已承認犯案並表示悔意,但確實已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條,嚴重影響司法信譽並傷害公務員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認定有懲戒必要。

今年元月本案爆發後,駱男雖表示,為了消化積案,才便宜行事;但北院認為,駱男確實未依法定程序對外公告,涉嫌偽造法拍文件與紀錄,同時擅自主持開標,因此依公務員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將駱男移送檢方偵辦,並將人調至訴訟輔導科,駱男後來被依法起訴。

本件法拍屋位於北市大安區四維路巷內一樓,是地坪21坪、建坪88坪的40年公寓;據悉,本案去年6月進行首拍時,底價4860萬但停拍,然而,駱男未依法公告第23拍,且趁司法事務官請假之際,私自用印偽造23拍都流拍的假公文,標案實際上擺著不動。

而經辦本法拍的第一銀行人員去年秋天換人,新任經辦人得知首拍從去年6月後就無消無息,經詢問,才知駱男已完成23拍,準備去年1220日進行第4拍。

駱男原本打算第4拍仍是紙上作業,但不敢告知訴司法事務官實情,還要應付一銀經辦人,拍賣當天仍舊硬著頭皮上場,趁其他股拍賣空檔,上法拍台想混過第4拍,豈料有兩個法拍業者投標,駱男開標後宣稱3700萬元得標,企圖勸退兩家業者。

但法拍業者不服氣,認為根本未公告,高聲質疑程序不合法,當面要求駱男拿出3700萬元標單,駱男自知3700萬元標單是他偽造,不敢出示,隨即改口宣布由當天投標價較高的李男以3169萬元得標,李男當場繳交530萬元保證金,並於7天內全額繳清。

執行處庭長後來知情後緊急撤銷拍定、扣押標金、不發放權利移轉證書;李男頻催促點交,即便不點交也要賠償利息損失,駱男只好答應賠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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